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4
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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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
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
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
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将相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审批程序
(一)《2021年激励计划》已履行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9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进行披露。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
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
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
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激励计划》已履行审批程序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
意见。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
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未来实施 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5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
在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或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式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如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
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如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 50%)=P0-V=9.57-0.035≈9.54 元/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 99%)=P0-V=19.01-0.035≈18.98 元/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V=7.45-0.035≈7.42 元/股
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V=14.90-0.035≈14.87 元/份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
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的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021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
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相关
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授权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公司本
次授予/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
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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