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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热点:企业搬迁未通知员工,员工是否能申请赔偿

发表时间:2023-02-15 12:04:00 来源:法务网

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可能会产生工作地址搬迁的问题。公司面临搬迁,员工因为工作地点变动,通勤时间变长或家庭等因素不愿去,而想要离职,那么离职的员工可以得到赔偿吗?

案情回放

某公司因搬迁地址导致周某上班被动,出勤不利,十分影响劳动关系,遂要求相应补偿,但周某提出仲裁后并未得到满意的判决,于是周某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再次申请仲裁,依法撤销并改判。


(相关资料图)

案件要点

被告的办公地址变更系其企业自主权的内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交更原劳动合同。被告的撤迁通知仅通过微信群向委托人发送,井未与其进行协商,也未告知其搬迁后将提供住宿或相应补贴等内容,该搬迁行为将对委托人原有的劳动条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委托人长期生活的地方距离原工作单位距离较近。工作地点的变更必然会导致委托人早出晚归的忙于出勤、休息时间的骤然减少及上下班交适成本的增加,上述因素对其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必会产生严重影响,从而影响此劳动关系的目的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搬迁行为系出于企业发展规划,但根据被告的工商信息显示,公司并未实际撤迁至某区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另外被告已近行了工商注销手续。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告的所谓“搬迁”实则为其工商注销行为做铺垫,并非出于企业发展规划考虑。

办理思路

一、一审法院依据离职证明认定系委托人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认为被告的搬迁并未对委托人的劳动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错误属事实认定错误。

委托人因上述事宜跟公司人事沟通过程中被明确告知不能安排原岗位,委托人遂因此事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咨询仲裁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后,因劳动仲裁部门明确告知提出仲裁申请时不能是在职状态,委托人遂向人事申请出具该离职证明,以便顺利开展劳动仲裁流程。因此一审法院仅以该离职证明认定是委托人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属事实认定不清。且在离职证明上已明确,委托人离职系公司原因导致,并非上诉人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变更劳动合同,委托人有权请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并未进行搬迁,其所谓搬迁实为变相裁员从而为公司注销做铺垫。

第一,公司员工在进入新的办公地址时被拒绝进入,而后在与公司人事沟通过程中,其承认搬到新地址后不会再提供原岗工作,且公司因经营不善难以为继准备宣告破产,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录音为证。第二,从公司的工商信息可显示,公司的办公住址并未进行变更,而是进行注销登记,工商注销一般流程为公司清算、注销社保账号、登报公示、注销备案等等一系列手续。而公司在发搬迁通知短短2个月内就完成所有的注销流程,据此可推定,公司发出搬迁通知实则为公司解散注销做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王某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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